所提交证件: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属于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需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条件:此项业务系自愿办理注销业务的。
提醒:申请人属于被撤销的,审核后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被吊销的,审核后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业务的,查询审核后,车管所可直接签注意见。
五、如何办理记分和审验业务?
1、办理记满分业务:条件:被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学习和知识教育。
申请人所提交证件: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提醒:按规定程序,对累积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科目一、科目三考试,每一项考试,有一次当场补考机会。
2、办理审验业务:条件:60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持准驾车型A1、A2、A3、B1、B2、N、P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和年审。
申请人所提交的证件:《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
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年审时,无记满分的正常参加年审,如有记满分记录的,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的学习、教育、考试。
六、如何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申领人所提交证件:身份证明(原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条件及程序:1、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验受理后,按规定进行预约、科目一考核;
2、持准驾车型A1、A2、B1、B2机动车驾驶证的,分别进行预约、考试科目三;
3、与我国签订互认机动车驾驶证协议的免考,(与比利时国家互认)只签注C类、D类。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考试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提醒:1、申请受理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须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
2、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