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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考试试题汇总
发表时间:2012-7-22 21:26:02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12253次   
核心提示:律师考试试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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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华信公司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五、(本题7分)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不能通知德峰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分)。因为本案原被告所诉争的标的为电器买卖合同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德峰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分) 
   2、德峰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的,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进行审查;但若德峰公司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异议范围。(2分) 
   3、德峰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擅自向敏宏公司还款15万元,造成该15万元被使用而无法追回的,除在已还款的15万元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敏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德峰公司罚款,也可对德峰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3分) 
         
   六、(本题7分) 
   1、本案中,可以单独将梁平作为被告,但不能单独将黄荣生作为被告。(1分) 
   在该借款合同关系中,梁平与董声华是直接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因此董可单独以梁平为被告提起诉讼;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原告仅起诉被保证人的,法院不能追加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1分) 
   而由于本案中的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原告若以保证人黄荣生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梁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分) 
   2、由于本案的借款合同签订中,双方未对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达成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债务人梁平的住所地。本案的管辖权确定应当分为两种情形考虑: 
   ①如单独以梁平为被告的,B市F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为B市F区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 
   ②如以梁平和黄荣生为共同被告起诉的,B市F区人民法院与G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为B市G区为被告黄荣生的住所地。(3分) 
         
   七、(本题7分) 
   1、梁某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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