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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发表时间:2011-2-17 14:41:22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20160次   
核心提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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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为确保上述规定得到有效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对发现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求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对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继续驾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111号令在简化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程序方面出台了哪些新规定?
  答:摩托车是许多中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广泛使用的交通工具,每年约有500万名群众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按照原来的规定,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十日以后才可以参加科目二考试,二十日后才可以参加科目三考试,申请人需要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参加考试。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民群众,来回往返离家较远的县级车辆管理所,极不方便。2009年以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摩托车下乡工作,采取组织民警下乡等方式,为群众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业务,大大方便了群众。考虑到原规定设置驾驶人科目考试时间间隔限制是为了保证申请人必要的驾驶培训时间,但摩托车驾驶技能训练基本以自练方式为主,取消考试时间间隔不会影响驾驶培训质量,因此,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111号令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二十一、111号令对在暂住地申领驾驶证有哪些变化?
  答:随着社会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增加,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规定,允许在暂住地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为在暂住地居住生活的群众申领汽车驾驶证提供了便利。2007年4月1日实施的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继续延用了该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摩托车成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原来规定不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只能回到户籍地申领。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111号令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满足了群众的实际需求。
  二十二、为什么要设定驾驶证注销制度,哪几种情形会被注销驾驶证?
  答:《行政许可法》根据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设定了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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